【開議後的第一個提案—公家機關不得饋贈民意代表】
甫就任,又是過年前,相信所有的新科立委都收到很多禮品、盆景,我們辦公室就如11年前我擔任立委時的習慣一樣,「只要是公家機關派人親自送來的,一律婉拒」、「打電話來詢問地址的朋友,不論是否為公家機關,一律婉拒」。
不收禮,是我長期的原則,在第六屆時,我也曾經提案公家機關應該禁止送禮文化,當時因故無法通過(其實連提案都困難)。這一屆,我認為時代不同、民意不同,趁著年節氣氛還在,大家更明顯感受到公家機關送禮氾濫,我們準備開議後就尋求連署修正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六條,明定「不得饋贈監督的民意代表」的原則,以避免公務機關及首長拿公帑做自己的人情,也違背了民主分立的監督精神。
在這裡順便說明為何不全面禁止公帑贈禮?在我的觀念中,公務機關與民間企業與社會賢達的互動越來越重要,起碼的互動還是必須給予首長相當的預算空間。但是,對於監督分立的民意代表,在鄉鎮是代表,在縣市是議員,在中央是立委,贈禮形同賄賂籠絡,法理情都不通,因此優先修法嚴格禁止。
祝大家新年快樂!
(另外補充說明,2月1日前後有很多各界提出的議題連署,我並不是每個都收到,也不是收到就連署,因為我個人或辦公室尚不瞭解的議題就暫時不簽,但不代表我採取反對立場,這一點請各位朋友體諒)